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阮瑩
  王先生用別人遺留的信用卡取了3000元錢,結果日前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。
  “當初只是以為貪小便宜而已,沒想到卻涉嫌刑事犯罪。”王先生這錢取得可謂代價大了。
  今年4月2日下午6時許,王先生到一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取錢,當時有兩個男子正在取款。等兩人離去,王先生上前插入自己的銀行卡。發現卡插了幾次都進不去,才發現原來裡面遺留著一張卡。估計是前兩位忘了退卡。此時自動取款機的顯示屏上顯示“是否打印交易單”,王先生按了“否”,回到了取款欄的界面,王先生試著按了最大的取款數目3000元一欄,結果取款槽上就吐出了3000元。王先生將交易憑單打印,和錢一併緊拽手中。接著又嘗試操作取款3000元和2000元,均顯示餘額不足交易失敗。後王先生退卡,擔心失主找回來,就把卡和交易單留在取款機上。
  對於為何明知他人遺忘在取款機里的卡還要冒名操作取款,王先生解釋為碰巧遇上,貪念作怪,抱著試試的心態,沒想到真的取出錢來,當時留下交易單是為了萬一被追還錢,可以證明取錢數。
  4月25日,王先生被警方抓獲。案發當日,該銀行卡的失主通過取款短信提醒發現卡丟失並被盜取,隨即報案。
  法官提醒: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並已經輸入密碼的信用卡取款的行為,具有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本質特征,數額較大的,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為3000元以上,所以本案王先生已構罪,不僅退贓3000元,還被判罰金3000元。用別人遺留的信用卡取錢,可不是貪貪小便宜那麼簡單!  (原標題:用別人遺留的信用卡取錢是否犯法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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